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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场******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10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11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22时许,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以7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5克大麻叶并约定在本市福田区**小区门口交易。1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将一包毒品交给晏某某,晏某某当即支付其75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晏某某手中缴获交易的毒品一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大麻叶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毒品一包(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称量、取样笔录、扣押清单、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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