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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临汾市******村**路**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具体地址不详),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举报人耿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约定以每个8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5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9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毒品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轻铁沙井西站松福大道D出口与耿某某见面,耿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将5小包甲基苯丙胺(共重2.11克)交给耿某某。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从陈某某身上缴获另3小包甲基苯丙胺(共重1.41克)以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毒品8包;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毒品称量取样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照片及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抓捕过程、称量取重光盘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涉案毒品、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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