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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华县**镇**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员工宿舍。曾因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000元,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2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继忠,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6时许,举报人陈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求购毒品冰毒,并约定交易的数量及地点。2019年11月6日22时许,陈某甲按照陈某某的指示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镇**村205国道**百货门口,陈某某将两小包毒品交给陈某甲,陈某甲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1600元。随后两人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陈某甲的身上缴获疑似毒品两小包。经称量,净重分别为0.6克、0.58克。随后公安人员在陈某某住处查获疑似毒品五小包。经称量,净重分别为0.59克、0.55克、0.64克、6.54克、0.05克。经鉴定,以上查获的七小包疑似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实物七小包、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吸毒工具一套;2.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初云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两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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