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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9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陈某某表示同意。之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1600元。当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李某某到黄流镇多一村附近见面,见面之后两人来到黄流镇金叶市场往北第六条通道处,被告人陈某某从一包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毒品中分出一些给李某某,李某某用一张5元面值的人民币将毒品包好后,两人离开现场。2019年10月4日,民警从李某某处扣押了交易所得的毒品。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白色VIVO牌Y66手机1部。经称量,被扣押的毒品净重0.12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VIVO牌Y66手机1部,毒品1包;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传唤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截图照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照片、取样照片、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通话清单、刑满释放证明书、(2014)乐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有侦查机关特情引诱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多次吸毒被强制戒毒,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林自强

检察官助理:王欣

书 记 员:李青芸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辨认辨认笔录材料一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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