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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号。2017年3月15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9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4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9时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在宁波市海曙区西门口附近将2个甲基苯丙胺(冰毒,约2克)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应某某。2019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欣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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