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镇浏阳市**镇**村**片**号。因殴打他人,2014年12月6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2019年3月2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2019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9月12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2019年9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31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8月2日,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称其要购买毒品,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了毒资2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开车前往浏阳市**镇“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00元毒品,后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毒品前往**镇**社区李某某家中,两人一起吸食了毒品;
2、8月5日,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称其要购买300元毒品,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了毒资3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开车前往浏阳市**镇“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300元毒品,后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毒品前往**镇**社区李某某家中,两人一起吸食了毒品;
3、8月13日,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称其要购买300元毒品,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了毒资3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开车前往浏阳市**镇“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300元毒品并把毒品放置在车内,把车停在本市市**办事处**村林业站附近,告知李某某放置毒品的具体位置。次日,李某某让刘某某前往拿取了毒品;
4、8月25日,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称其要购买300元毒品,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了毒资3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开车前往浏阳市**镇“某某”处购买了300元毒品。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毒品放置在自己车内,把车停在本市**办事处**村林业站附近,告知李某某放置毒品的具体位置,之后李某某前往被告人陈某某车内拿取了毒品;
5、8月28日,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称其要购买300元毒品,被告人陈某某开车前往浏阳市**镇“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300元毒品。后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毒品前往**镇**社区李某某家中,与李某某、刘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吸食完之后,李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了毒资300元现金。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账号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