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7********,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28日因吸毒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2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初的一天,林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向陈某某购买毒品,并在贵溪市**广场**店门口支付给陈某某200元毒资,陈某某收到毒资后在贵溪市**大酒店侧面向黄某某拿到毒品,之后将毒品交给林某某。
2018年1月底的一天,林某某又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向陈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00元毒资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毒资后向黄某某拿了毒品,之后将毒品交给林某某。
2018年2月26日,杨某甲向杨某乙购买毒品,杨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向陈某某购买毒品,在收到杨某甲微信转账的200元毒资后,杨某乙将该2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陈某某从黄某某处拿到毒品后,在贵溪市**广场**内将毒品交给杨某乙的朋友杨某丙。
2018年4月初的一天,在弋阳县**酒店门口,李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的面包车上,向陈某某购买了500元钱的冰毒。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杨某甲、林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凯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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