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幢**。因吸毒于2016年7月25日被安徽省潜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出为非法获利,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花园宾馆旁弄堂、钱王街华山医院附近等地,分3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朱某某、陈某丁、童某某,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4.5克。分别是:
1.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花园宾馆旁的一弄堂,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
2.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与天目路路口,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丁;
3.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华山医院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3克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丁、郭某某、童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陈某甲出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炉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出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3册、光盘1张、散件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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