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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期**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其强制隔离戒毒,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理脱毒,同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期**幢**单元楼下向陈某贩卖5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1克,其刚下楼要去和陈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装疑似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五包,净重0.97克,经鉴定,所查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证人陈某的证言;4.毒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5.毒品封存、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等;6.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7.辨认笔录:被告人与证人的相互辨认;8.手机、微信提取笔录;9.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舰文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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