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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组,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2时许,购毒人员黄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后陈某某在本区大面街道荷华东路2号路边以人民币47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一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0.64克),交易完成后,上述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莉博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叁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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