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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徐某某曲界镇邮政储蓄所旁边的一条小巷里向吸毒人员戴某某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缴获毒资100元及手机一部,从吸毒人员戴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两小包。经称重,该两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共0.13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戴某某身上缴获的两小包疑似毒品的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小包毒品海洛因、100元人民币、一台摩托车、一部白色手机、一部蓝色华为手机(已发还)、一辆太阳牌黑色摩托车(已发还)(《扣押清单》);2.书证: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取样笔录、称重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相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等;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36页,检察卷1册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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