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93********,汉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9日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邹某某联系陈某某购买2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通过微信转账900元****。后陈某某以每包400元的价格跟覃某某购买了2包毒品氯胺酮,并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覃某某。陈某某购买得2包毒品氯胺酮后,就到柳州市柳宗元雕像附近把2包毒品氯胺酮交给邹某某。
2.2020年8月22日晚上20时30分许,吸毒人员邹某某联系陈某某购买1包毒品氯胺酮,并通过微信转账45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钱后就联系覃某某,让覃某某把1包毒品氯胺酮放在柳州市鱼峰区天山路一个便利店旁边一部电单车上。覃某某把毒品放好后,拍视频把位置发给陈某某,之后陈某某转发给邹某某。邹某某按陈某某发的视频拿到毒品,然后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覃某某。
3.2020年8月28日下午16时许,吸毒人员邹某某联系陈某某购买3包毒品氯胺酮,并通过微信转账 135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钱后就到覃某某住的小区跟覃某某购买了3包毒品氯胺酮,并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覃某某。陈某某购买得3包毒品氯胺酮后,就拿到柳州市柳宗元雕像附近给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爱红
检察官助理:梁沟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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