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桂林市叠彩区**街**号**楼**。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桂林市七星公安分局拘传,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桂林市七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居住的桂林市叠彩区**街**号**室二楼出租房,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海洛因给购毒人员曾某某,曾某某当场吸食了一部分海洛因。曾某某吸食完海洛因准备离开时,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曾某某处查获吸食剩下的一小袋海洛因(经当面称量,净重0.1克),在陈某某身上及住处查获4小袋海洛因(经当面称量,分别净重0.07克、0.06克、0.18克、0.75克)及毒资。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涉案查获毒品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海洛因5小袋;2.邵阳市公安局茶元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穿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证书复印件、见证人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及情况说明;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桂市公(刑)鉴(毒品)[2020]273号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星公(刑)鉴通字[2020]0905001号;6.检查笔录、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当面称量记录及照片、取样笔录、辨认被告人、购毒人员笔录及照片、指认毒资、毒品照片、提取尿液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7.当场检查、扣押、取样、毒品称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1.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湛捷
检察官助理:吴国民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举证提纲、量刑建议书、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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