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柳州市城中区罗池路秋菊螺蛳粉店附近,将2小包疑似毒品“K粉”贩卖给购毒人员刘某,在双方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从购毒人员刘某处扣押疑似毒品“K粉”二小包,净重1.2克;从被告人陈某某处依法扣押疑似毒品“K粉”三小包,净重1.76克。经鉴定,从购毒人员刘某处和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毒品“K粉”中均检出氟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李敏
检察官助理梁晖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