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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本市白某某白云大道永泰新村口站附近,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白色晶体二小包,从中获利100元,被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上述透明晶体净重共计0.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手机;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称重取样笔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转春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毒品0.66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一份。

6、本案为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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