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1********,汉族,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路**里**号**栋**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5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荔湾区举报人余某某,约定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一克冰毒给余某某。在其及其上家收到余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转账共毒资881元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13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清风路大朗村将一小包冰毒夹藏在一个绿色环保袋的衣服中,通过滴滴出租车(司机)送交余某某。当天14时19分,滴滴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广州市白云区柏塘草塘路6号时被警察截获,警察从车上缴获贩卖的毒品冰毒一包(净重0.5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花蕾路一出租屋内被抓获,并现场被缴获作案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作案手机等物的照片;
2.受案登记表、抓破经过、现场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转账、支付宝转账、网约车订单、通话记录截图、扣押清单、称量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化检的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称量取样等笔录;
8.车载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永杰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作案手机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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