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O****的白色小汽车搭载叶某某(另案起诉),去到本区沙头街横江村朱地大街七巷一号一楼商铺门口,叶某某准备与举报人李某某(化名)进行毒品交易时,伏击的公安人员冲出该店铺实施抓捕,被告人陈某某与叶某某见状逃跑,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某某处缴获背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手机一台、白色晶体10包,该白色晶体共净重208.7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车钥匙挂在该背包上)及手机两台等物品;公安人员另缴获叶某某丢弃的一个烟盒(内有净重24.35克的白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纸巾包着的白色晶体(净重2.4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手机两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依法扣押的毒品、作案工具等(详见扣押决定及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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