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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路**号出租屋,因贩卖毒品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莫某某邓某某以每只冰毒(约1克)5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绰号“某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合计人民币23500元****。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莫某某邓某某向罗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26次,购买数量约25.5克,罗某某叫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男装摩托车送甲基苯丙胺给莫某某邓某某。其中,2018年12月11日陈某某受罗某某指使送甲基苯丙胺到信宜市****商场门口给莫某某邓某某,2018年12月12日陈某某受罗某某指使送甲基苯丙胺到信宜市***路**医院门口给莫某某邓某某

2.2017年底至2018年12月,张某某向罗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罗某某曾叫被告人陈某某送甲基苯丙胺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华为手机1部;2.书证:(1)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2)莫某某邓某某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的指认,(3)陈某某莫某某邓某某对摩托车照片的指认,(4)对吸毒人员莫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的行政处罚文书;2.证人莫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受罗某某指使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帮助罗某某贩毒超过2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逮捕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华为手机1部、居民身份证件,现存放在信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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