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6日,谢某某和曹某某(均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陈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约1克冰毒贩卖给谢某某和曹某某,此冰毒为陈某某以300元每克的价格从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陈某某从中牟利100元,用于日常花销。
2、2018年7月12日,谢某某和曹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陈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约1克冰毒贩卖给谢某某和曹某某,此冰毒为陈某某以300元每克的价格从吴某某处购买,陈某某从中牟利200元,用于日常花销。
3、2018年8月份的一天,谢某某和汪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陈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约0.7克冰毒贩卖给谢某某和汪某某,此冰毒为陈某某以300元每克的价格从吴某某处购买,陈某某从中牟利100元,用于日常花销。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贩卖冰毒3次,约2.7克,非法牟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曹某某、汪某某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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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检察官助理刘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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