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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华脚板”,男,1967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8时许,何某某在广安城北邮电局附近遇到熊某某,何某某喊熊某某帮忙购买海洛因并表示请熊某某吸食表示感谢,熊某某随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称拿得到海洛因。被告人陈某某于3月25日从他人处购买了一个毒品海洛因包子,已吸食了一部分,在接到熊某某电话后,便将吸食剩下的毒品分成了两个小包子。后何某某与熊某某在城北地下餐厅对面一超市与陈某某见面,熊某某将何某某给他的200元钱交给了被告人陈某某。当日9时许,何某某与熊某某二人到被告人陈某某家里,陈某某拿出准备好的两个毒品海洛因小包子给熊某某,熊某某将两个海洛因小包子混合后分成三份,何某某、熊某某和陈某某每人分得一份,陈某某通过注射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熊某某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2020年3月26日,熊某某和陈某某的检测样本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测:吗啡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婧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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