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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2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2月9日被顺庆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曹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2020年11月26日16时许,在约定的顺庆区麦秀路好莱坞歌城外陈某某将一小袋毒品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下简称“麻古”)交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并收取曹某某现金700元人民币(其中含毒资650元、还款50元)。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现场抓获。从曹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净重为0.46克,疑似毒品麻古一颗净重0.12克。从被告人陈佳志处查获7小包疑似毒品冰毒,净重共3.18克;疑似毒品麻古12颗,净重共计1.13克;700元人民币。以上疑似毒品冰毒共计3.54克,疑似毒品麻古共计1.25克。经检验,疑似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到案说明、办案视频、扣押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1月5日在值班律师左明达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具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吸毒人员、认罪认罚、被查获毒品冰毒3.54克麻古1.25克、零包贩毒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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