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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3********,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蒙某市**镇**幢**单元**室,住蒙某市**路**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许,蒙某市公安局警察在工作中获取线索,在蒙某市天马路红河州政府铜牛广场旁,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告人陈某某和买毒人员李某某,当场从李某某身上查获其刚向陈某某购买的用卫生纸包裹的10粒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经称量,该10粒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净重1.01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红色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称量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旭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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