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91989********,哈尼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宾馆门前,向吸毒人员瞿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2克,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现场提取、封装记录、称量记录、毒品定性鉴定意见及告知、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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