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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91989********,哈尼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村委会****号,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宾馆门前,向吸毒人员瞿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2克,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现场提取、封装记录、称量记录、毒品定性鉴定意见及告知、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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