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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9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9时许,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学成饭店”门口,抓获正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陈某某,当场从其身上和驾驶的轿车上查获共九袋毒品可疑物。经核实陈某某在2020年5月12日向吸毒人员邵某某贩卖了1000元的毒品“小马”。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净重合计8.6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零二个月以上二年零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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