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6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处均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199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7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并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4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2月20日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转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30日由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韩某某(另案处理)为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遂同被告人陈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宋某某(另案处理)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由韩某某具体实施贩毒行为。当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室宋某某住处,以人民币4,750元的价格获得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重约4克)。当日21时许,韩某某至**路**弄小区门口,将上述毒品中的4包甲基苯丙胺(重约3克)以人民币4,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参与贩卖毒品的经过。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陈某某同他人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至其住处吸毒毒品的事实。
3.证人李某某、史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毒品收缴单据等证实,本案部分涉案毒品被依法收缴的事实。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及相关前科劣迹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的经过。
6.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忠玺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四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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