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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段**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受包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帮忙代购1000元毒品。当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地铁站附近找上线甘某某(另案处理)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到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18克(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冰毒)约0.6克,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从中取了约0.05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然后将剩余毒品装在**烟盒里藏在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地铁站附近一块石头下,通过视频将位置发给包伟江。2020年8月10日23时许包某某将藏在地铁站附近的毒品拿走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以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9月24日

附项: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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