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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委,现居住山东省莱西市温州**。2013年5月10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4年5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莱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莱西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莱西市**街道**村李某家附近,以550元价格人民币向李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1克。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系累犯、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补充侦查报告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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