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1〕1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住新疆阿克苏市**林场**队**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4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应刘某某要求,帮其联系冰毒,被告人陈某某帮刘某某购买冰毒,之后将冰毒送至刘某某住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冰毒9.55克,及麻古5粒,净重0.46克,合计10.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251****。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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