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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因涉嫌犯有洗钱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给张某某收取买家毒资。张某某使用陈某某的支付宝二维码收取买家毒资,由陈某某将收取的钱款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将毒品以快递形式寄给买家。其中:

1、2019年2月2日,吸毒人员庄某某在宁波市区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购买毒品,将毒资420元转至陈某某支付宝账户,陈某某于当日将420元钱转给张某某,张某某将毒品麦角二乙胺(LSD,俗称邮票)寄到宁波给庄某某;

2、2019年4月9日,吸毒人员姚某某天向张某某购买毒品麦角二乙胺(LSD,俗称邮票),将1360元毒资转账至陈某某支付宝账户,陈某某于当日将1360元钱转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庄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支付宝账户以收取毒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婧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828********)。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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