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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街**号**幢**单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幢**单元**住宅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0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周某某,交易完成后周某某开门准备离开时,民警将陈某某、周某某查获,当场从周某某手上查获其向陈某某购买的0.09克甲基苯丙胺、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从陈某某身上查获0.19克甲基苯丙胺、0.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陈某某、周某某处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物品照片、通话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俊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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