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50分许,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约购300元的毒品。当日21时许,陈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三圣路19号楼下巷子处,以300元的价格贩卖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周某某。双方完成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周某某处查获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9克)、2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17克),从陈某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vivo牌手机1部。经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渝公鉴(毒品)﹝2020﹞1194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尿液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毒品的搜查、称量、提取检材等同步录音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宇
检察官助理 李佳鸿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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