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2012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过**镇**村委会路口路段时,遇到吸毒人员韩某某,韩某某问被告人陈某某是否有毒品海洛因卖点给他,陈某某说有并问韩某某要多少,韩某某说要购买100元便从身上拿出一张面值100元人民币递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接过钱后从身上拿出一小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交给韩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与韩某某交易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从陈某某身上搜出一张面值壹佰元人民币,从韩某某身上搜出一小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从韩某某身上缴获的1小包毒品净重0.12克,经鉴定,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7、称量笔录、称量照片、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判决书、吸毒人管控信息;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被缴获毒品0.12克,检见海洛因成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川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