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公诉刑诉〔2018〕2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镇**村**组,现住通山县**镇**房。2013年7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9日由通山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1日经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 年7月18日止,陈某甲(又名某某甲、苏某某)从武汉“张某”等人处购买毒品经伪装后通过通山出租车司机带回通山,并多次向通山县域内赵某某、程某甲、某某乙、汪某甲、程某乙、陈某乙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从中牟利。
1、2017年年底开始,吸食毒品人员程某甲从陈某甲手购冰毒,先后有六、七次,每次支付毒资都是从自己昵称平静微信向陈新华呢称晋忍无情的****。其中,2018 年3 月3 日****午,程某甲电话联系陈某甲购买毒品,陈某甲让程某甲到横石加油站见面,双方见面谈好价格后,程某甲用微信转给陈新华毒资1****,陈某甲给了程某甲三小袋冰毒。程某甲先后在陈某甲手购得大约7000的毒品。
2、2018 年7 月8 日15 时许,有吸食毒品经历的阉财势拔打陈某甲号码为1837271****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双方谈好价格后,陈某甲将20 颗麻果和一包冰毒放在阉财势位于横石镇的房子一楼卫生间的窗台****,阐财势拿到毒品两天后支付给陈某甲毒资人民币2000 元。
3、2018年6月26日,汪某甲与朋友汪某某在九宫山镇一家餐馆吃饭时,汪某某介绍找陈某甲购买毒品吸食,当晚汪某甲拔打1837271****电话与陈某甲取得联系,在横石大桥从手机支付宝支付陈某甲500元钱后取得一小包冰毒。2018年7月4日,汪某甲又从陈某甲手购得500元钱的冰毒。2018 年7 月11 日,汪某甲电话联系陈某甲购买毒品,两人谈好价格后约定在县聋哑学校见面交易,在县聋哑学校附近路边,陈某甲给了汪某甲一小包用卫生纸包着的冰毒,汪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陈某甲毒资500 元。三次共计1500元。
4、2017年底,吸毒人员赵某某通过林新江获得陈某甲(又名苏某某)的号码并与之联系购买毒品,陈某甲告知在冰毒存放的点在闯王镇一个倒闭的石英砂厂,赵某某到该地点取到冰毒后在微信上支付给陈****。之后又多次与陈某甲进行毒品交易。其中,2018 年7 月16 日23 时许,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陈某甲购买毒品,双方谈好价格后,陈某甲让赵某某到闯王镇与宝石镇中间地段的废旧石英砂厂去拿毒品,7 月17 日18 时赵某某转账1000 元毒资给陈某甲,7 月18 日晚****,赵某某又拔打号码为1837271****的电话联系陈某甲购买毒品,陈某甲让赵某某到约定的老地方取毒品,赵某某在该废旧石英砂厂旁的电线杆里拿到毒品后,于第二天13时许转账1000 元毒资给陈某甲昵称为晋忍无情的微信****。经查,从2018年5月13日至7月19日,赵某某向陈某甲昵称为晋忍无情的微信转帐14次用于****,合计21400元。
5、2018年2月份,程某乙通过阿刚结识陈某甲,先后十多次用自己的微信号jing790929分别向陈某甲微信昵称想你的夜(微信号:fh920215) 、微信名:乔峰(微信号:qeruyow4960) 、微信名:晋忍无情(微信号:a1837271****)转帐约4000元购买毒品。其中,2018 年7 月16 日左右的一天,程某乙拔打陈某甲号码为1837271****电话联系购买毒品,两人约定在横石街运管所门口见面,两人谈好交易价格后,陈某甲给了程某乙两颗麻果及一点点冰毒,程某乙给了陈某甲毒资300 元。
6、2018年2月份开始,陈某乙与之前结识的陈某甲联系购买毒品,先后十多次用自己的微信号qq2088****,昵称:秀峰,分别向陈某甲微信昵称想你的夜(微信号:fh920215) 、微信名:乔峰(微信号:qeruyow4960) 转帐约4000元购买毒品。 其中,2018 年7 月17 日晚****,陈某乙拔打陈某甲号码为1837271****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双方约定交易价格和交易地点,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新华毒资****,陈某甲让陈某乙到新桥往九宫山方向的桥头墩下拿毒品,陈某乙到新桥桥头拿到了4 颗麻果和一包冰毒。
7、2018 年7 月3 日****午,出租车司机陈某丙在武昌火车站等客,一个同行给陈某丙一个1800863**** 的号码,叫陈某丙带东西回通山,然后陈某丙与对方联系约定在江民路路口中百超市附近等见面,后有一个男子给了一个包装好的盒子。14 时许,通山收包裹的人打电话叫陈某丙把东西送到聋哑学校,快到聋哑学校时,见路边有一个人****前与陈某丙招手,说是拿东西的,并给了50 元现金,陈某丙看见他们往聋哑学校方向走去。2018 年7 月18 日14 时10 分许,陈某丙驾驶牌照为鄂L****0 的宝骏730小客车载着乘客前往武汉武昌火车站途中,接到号码为1800863**** 打来的电话,请求带个东西到通山,接着又加了陈某丙的微信,陈某丙当时看他的微信名****。18 时40 分许,陈某丙驾车来到白沙洲大道江民路路口,见张某独自一人拿着一个高钙核桃的袋子来到他的车旁边,将这个袋子给陈某丙,并将接货人的电话号码告诉了陈某丙。7 月18 日19 时50 分许,陈某丙驾车从咸宁北下高速,送一个乘客到咸宁火车站,在火车站附近接到一个手机号码为1837271**** 的打来电话,说他有个包裹在陈某丙车****,叫送到聋哑学校。20时25 分许,尾号2660 的手机又打电话来问陈某丙到哪了,陈某丙说还在咸宁,通话十几秒就挂了。当陈某丙驾车返回通山县经山口水库路段时,被守候在此的公安民警查扣,并从其车****查扣的疑似毒品包裹进行了开包检查,包裹放在一个红色高钙核桃纸盒内,外包装为棕色硬纸壳,用透明胶带缠绕,剪开纸壳,里面有一个小牛皮纸袋,打开牛皮纸袋,里面有3 包用无色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无色透明晶体)和1 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果(药丸状红色固体),民警将4 小包疑似毒品进行编号并称量,编号1的无色透明包装袋内装有9. 53 克疑似冰毒,编号为2 的无色透明包装袋内装有49. 67 克疑似冰毒,编号为3 的的无色透明包装袋内装有49. 4 克疑似冰毒,编号为4 的蓝色塑料包装袋内装有18. 88 克疑似麻果共197 颗。陈某丙被民警控制后,尾号为2660 的号码在21 时15 分和21 时21 分打了两个电话,先是说在兴业街路口等,后又打电话说在交警队附近等陈某丙,并告诉陈某丙他的车是个武汉牌照的,尾号是82。 21 时27 分许,尾号2660 的号码又打电话催陈某丙,陈某丙便跟着民警开车来到交警队附近的路边时,民警****前将尾号82 的武汉牌照小轿车司机陈某甲抓获。陈某丙辨认证实开着着个武汉牌照,尾号为82 的男子的相貌,体型跟7 月3 日在聋哑学校附近接包裹的人基本一致。
2018年7月19日11时许,公安人员对陈某某位于通山县聋哑学校附近的租住处进行搜查,当陈某甲面清点,疑似麻果药丸状固体共((颗。在陈某某卧室电脑桌柜子内发现一包用绿色茶叶袋包装的物品,打开绿色茶叶袋,发现茶叶中混有((小包药丸状疑似毒品麻果固体,在中间抽屉发现1小包疑似毒品冰毒粉末状固体,在房间桌面发现((个封面印有“老九门”的记账本,记账本封面内侧夹层内有((小包疑似毒品冰毒晶状固体,在床****发现电子称((个,无色透明封口袋((大包,每大包内约有小封口袋一百个,在床头和床边发现手机((部,((部香槟色华为手机,((部白色小米手机;电脑桌****有台式电脑((台。在靠近门边的矮桌****发现吸毒工具吸壶((个,锡纸((卷。
经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18 年7 月18 日21 时许,民警在通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附近抓获涉毒嫌疑人陈某甲,并在附近出租车(车牌号鄂L****0)内搜出疑似毒品若干,后在陈某某位于通山县聋哑学校附近的租住处搜出疑似毒品若干。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检验,检材2(冰毒49.67克)、检材3(冰毒49.4克)、检材4(麻果18.88克)、检材 5(麻果0.87克)、检材 7 (冰毒0.05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检材 1、检材 6 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发现陈某甲使用的OPPOR9sk手机;OPPOR11Plust2部手机内有大量涉案信息,已经采取截图的方式进行固定,并将手机内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并固定为电子物证光盘1张,编号为180418-CD1。经通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陈某甲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冰毒、麻果、笔记本、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书证;3.证人陈某丙、赵某某、林某乙、程某甲、某某乙、汪某甲、程某乙、陈某乙、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售卖冰毒、麻果,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甲基苯丙胺达118.87克(其中冰毒99.12克、麻果冰毒混合物19.75克),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阮文革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通山县公安局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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