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9年7月4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7号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嘉兴市区凯旋广场前路边以500无的价格将约0.3克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
2.2019年3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租房,以5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何某某。
3. 2019年5月间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租房,以700元的价格将约0.6克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和证人何某某、高某某、蔡某某、宋某某、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附决定书、清单)、提取笔录(附决定书、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多次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计1.2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金付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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