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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周宁县**镇**楼**室,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镇**村**村**号。2019年7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从上线贩毒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处以800元的价格购得约1.5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安市王基岭中石化加油站路边将其中重约0.2克的冰毒毒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詹某某并从中获利。

同年7月20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安市**镇**街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附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册100页,检察卷壹册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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