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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馒头”),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7********,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镇**村**组。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17年12月4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麻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麻某县高村镇罗曼假日酒店休息时,其手机微信收到吸毒人员王某某要其帮忙联系购买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信息,其要王某某先将钱发过来。陈某某收到200元钱后,从一名外号叫“权权”的男子手中购买了一小包冰毒,然后在罗曼假日酒店楼下将该包毒品交给王某某。当日18时许,陈某某向王某某收取了50元联系购买毒品的好处费。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提取、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得赃款5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军

检察官助理:陈小锋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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