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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娄星区**市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娄星区妇幼保健院附近龙泰熙城小区将约0.4克毒品冰毒、麻古贩卖给吴某某,得毒资850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娄星区涟钢汉庭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胡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曾某某、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表现,有坦白情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朝红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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