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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街**栋**楼**室。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洪山区**街**栋**楼**室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8颗和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一小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称量,上述毒品共重0.8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记录、转账记录,检定证书,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管辖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笔录;5.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助察理官陈婷

检察官助理闻洲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含光盘贰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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