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洪山区**广场**栋**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管辖管理规定,2020年2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2020年5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接到王某某要求购买2颗毒品麻果(其中1颗王某某赠予陈某某吸食)的消息后,通过支付宝收取王某某毒资人民币120元。当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约定地点本市武昌区团结路湖北大学附属中学附近,将1颗红色片剂毒品麻果卖给王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归案,当场收缴毒品麻果1颗。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提取、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7个月至8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丽丽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