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路**号**房,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壆岗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吸毒人员罗某某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购买毒品,后双方谈好购买以500元的价格交易,罗某某于当晚使用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500元毒资。2020年2月14日,二人来到宝安区**街道**公园交易,被告人陈某某将半克毒品冰毒交予罗某某,并将罗某某带至**路与**路交汇处一栋楼房内吸食以上毒品。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宝安区**街道**路**号**厂房一楼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一张;
3.被缴获的作案手机和毒品现被暂扣在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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