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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2001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年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21时许,娄某某(已判决)向被告人陈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陈某某向谢某某(绰号“湖南阿付”,另案处理)求购,后在绍兴市越城区后墅路御和园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娄某某。

2.2019年10月6日21时许,娄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陈某某从谢某某处以人民币2400元购得0.8克甲基苯丙胺,后在绍兴市越城区后墅路附近以人民币2700元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娄某某。

2020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至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娄某某、边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检察官助理 杨**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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