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食毒品,2008年4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并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0年5月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0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及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合计重量0.6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连云港市连云区**路**酒店门口,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2、2020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连云港市连云区**路**酒店门口,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3、2020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西南门附近,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龚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辉
检察官助理:李文达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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