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镇**村**村**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2 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受赵某某(另案处理)电话指使,将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放在苏州市吴某某**镇**村**村**村**号其住处窗台上,贩卖给邓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邓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  灿  华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