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80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路**居民小组**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农场**分场**队**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燕子矶派出所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云南省景洪市傣江南阿卡老寨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曾某某出售了2克左右毒品大麻。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云南省景洪市第一小学大门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曾某某出售1克左右毒品大麻。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嘉菁
检察官助理 刘兴培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