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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收取了龚某某的人民币300元之后,约定在本市西山区***村巷子旁一水箱内交付了毒品可疑物。交易完成后,陈某某当场被民警抓获,并缴获涉案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0.95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到案后对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0.95克;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9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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