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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5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1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08月0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徐某某**乡**村**号其家宅贩卖l00元毒品给吸毒人员陈某甲,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陈某甲身上搜获一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在陈某某身上搜获一张面额l00元人民币毒资。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小包疑似毒品,检见海洛因成分。

(2)2019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徐某某城北乡石岭林宅村其家宅向许某某贩卖50元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许某某身上搜获1小包疑似毒品,并在陈某某卧室床下缴获7小包疑似毒品,和在其卧室床下缴获220元人民币。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8小包疑似毒品,均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 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 指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出售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子华

2020年2月10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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