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陈某某,人称“啊*”,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2********,壮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为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8日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靖西市城区将毒品卖给越南籍女子广某某(另案处理)两次,获利人民币800元。其中,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靖西市财富广场附近将200元毒品卖给广某某;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将600元毒品卖给广某某,当天广某某在新靖镇凤凰路附近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小包,净重0.48克。
2019年6月17日,公安民警在靖西市德爱小区三栋2单元401室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四小包,净重0.2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经人体尿样检测,被告人陈某某和广某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均为吗啡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我国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童
2019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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