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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街**号**栋**单元**室,2018年7月23日因贩卖毒品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5个月拘役,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拘留,2020年6月8日经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5时许,吸毒人员陈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400元毒品“K粉”,被告人陈某某收到钱后,将1小包用餐巾纸包裹着的粉末状毒品“K粉”放在钦州市钦南区**路**门口旁边电线杆地下,随后陈某乙到该地点拿到毒品“K粉”后被民警抓获,现场扣押毒品“K粉”一小包。之后,民警根据线索,于同日19时许在钦南区**路**小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现场扣押3小包疑似毒品“K粉”和5小包颗粒状毒品“K粉”。经称重,吸毒人员陈某乙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粉末状毒品“K粉”净重为0.75克,被告人陈某某携带的3小包粉末状疑似毒品“K粉”净重为1.25克、5小包颗粒状疑似毒品“K粉”净重为4.25克。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的毒品“K粉”和现场扣押的疑似毒品“K粉”中均未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需要购买毒品的情况下,收取毒资后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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