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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由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2020年6月13日至6月14日期间多次帮助吸毒人员覃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每次收取好处费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西桂平市**镇**停车场处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帮助吸毒人员覃某某代购毒品海洛因二小包。

2、2020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桂平市**镇**路口处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帮助吸毒人员覃某某代购毒品海洛因二小包。

3、2020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桂平市**镇**酒店对面停车场处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帮助吸毒人员覃某某代购毒品海洛因二小包。

4、2020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桂平市**镇**酒店对面停车场处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帮助吸毒人员覃某某代购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交易结束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覃某某手上查获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17克)。经鉴定,在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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