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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园**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园**栋**室的家中,将一小包净重1.03克的毒品海洛因以68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同时在陈某某家中缴获净重20.82克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数量较大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郁 凡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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